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聘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04      文字、图片来源:      点击率:8158


黔人通[2009]31

 

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聘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聘用管理,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200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岗位,由省人事厅根据事业单位发展需要、学科建设、重点产业专业技术水平结构和高层次人才数量等情况,按照国家对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及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总体控制目标和《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同等级结构比例暂行方案》,统筹规划,重点设置。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主要在本科高等院校、重点科研机构和骨干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设置,重点用于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以及培养和引进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聘用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德才兼备、注重业绩原则。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任职条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和专业技术条件按《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1、个人申请; 

2、单位按岗位条件审查申报资料; 

3、市(州、地)属事业单位报市(州、地)人事局、省属事业单位报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

4、省人事厅对各市(州、地)及省属事业单位上报材料组织专家评议后,核准确定;

5、核准名单报省政府备案。

第八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1、个人申请; 

2、单位按岗位条件审核申报资料;

3、市(州、地)属事业单位报市(州、地)人事局、省属事业单位报省直主管部门;

4、市(州、地)人事局、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分别组织专家评议后,核准确定,核准后的任职人选名单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九条  申报材料: 

1、《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审核表》; 

2、业绩、成果、获奖等有效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议组织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议委员会是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建的临时性评议组织,其职责是受省人事厅的委托,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人员任职条件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评议委员会是由市(州、地)人事局、省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的临时性评议组织,其职责是受市(州、地)人事局、省直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申报人员任职条件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  评议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认真负责、群众公认的本学科技术领域的专家组成,同时符合回避要求。

第十三条  评议委员会应遵循“客观、公正、重能力、重业绩”的原则,严格掌握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任职条件和要求,确保评议质量。

第五章 评议与审定

第十四条  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时,评议委员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阅审、评议,写出评议意见并予表决。 

第十五条  评议委员会应建立评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评议日期、出席评委、评议议程、评议意见等。记录由评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 

第十六条  省人事厅综合评议委员会评议意见,核准确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人选;市(州、地)人事局、省直主管部门综合评议委员会评议意见,核准确定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人员。

第十七条 任职人选确定后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用人单位与任职人选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章 聘用管理

第十八条 签订聘用合同的次月起执行新聘二、三级岗位的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对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人选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办法及内容按相关规定和聘用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考核情况报省人事厅备案;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选考核情况分别报市(州、地)人事局、省直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为适应人才队伍建设和事业发展需要,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首次聘用原则上不超过单位二级岗位总量的50%和单位三级岗位总量的60%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省级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可根据《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具体岗位条件,报省人事厅核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因单位事业发展、单位调整或人员变动等岗位设置条件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省属事业单位三级岗位报省人事厅调整或核消,市(州、地)属事业单位三级岗位报市(州、地)人事局调整或核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